2008年7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这六项依据可认定使用童工

  根据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的《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从今年8月起,以下六项材料经查证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记录的可以作为认定使用童工的证明。它们是: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出入证及其职业介绍信等;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留存的报名登记、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等;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现场录制的音像资料;相关的证人证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浙江省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劳动用工情况及职业介绍机构的用工介绍情况的监察,依法及时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在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该童工的使用者承担。一旦查实,用人单位还要面临重罚。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撤职等处分。
  而且,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清退童工时,应当按照约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童工的劳动报酬。
  据新华社